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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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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政策通告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告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资料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合约的一部分。若本通告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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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当事人在各项事情上如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由本公司提供银行或其他服务、或向本公司提供资源或服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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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银行或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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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会不时收集或接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资料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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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当事人之资料的用途将视乎其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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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银行/金融服务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以及处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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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公司能确保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服务和信贷便利之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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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贷申请及定期审查该等信贷的时候)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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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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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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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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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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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及/或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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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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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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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资料当事人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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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符合根据任何对其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的法例或根据及为实施由监管机构或其他当局发出并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任何指引而需作披露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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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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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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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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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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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及披露(如条例所定义的)给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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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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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本公司及其各自的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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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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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或就持有有关资料已对本公司作出保密承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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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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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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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从资料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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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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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金融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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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与本公司或接收资料者已经或将会建立任何业务关系的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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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的法例规定下或根据及为实施由监管机构或其他当局发出并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任何指引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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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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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定方,用以通知资料当事人有关本公司合理地相信资料当事人会感兴趣的服务及/或产品,
不论任何该等人士的营业地点在本公司业务操作地区以外的地方,或不论该等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经披露后被该资料接收者于本公司业务操作地区以外的地方根据当地适用惯例、法律、规则及规例收集、持有、处理、使用或再作披露。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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